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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碳排放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6-07-24 08:56:30 点击次数:13 发布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碳排放服务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提升碳排放服务质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为行业自律指导性文件,提出了碳排放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和工作规范,供各相关方参照采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服务能力,是指为政府、园区或企业提供碳排放相关专业技术服务;碳排放服务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碳排放相关需求对全省从事碳排放服务能力的服务类别及能力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碳排放服务能力评价包括: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核算、碳排放核查、碳排放交易、碳排放咨询等;评价证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四条 碳排放服务能力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自愿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报单位的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五条 从事碳排放服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由行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申请、评审、发放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证书申请基本条件:

  (一)一级证书

  1、协会会员单位;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4、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

  5、具备较好的社会信誉,综合信用等级A以上;

  6、具备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碳排放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经培训合格的与服务类别相适应且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7、具备开展碳排放服务领域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信息平台等;

  8、具备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健全的碳排放服务相关制度文件;

  9、项目业绩累计不少于30项,合同总金额大于300万元,且项目业绩效果良好。

  (二)二级证书

  1、协会会员单位;

  2、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4、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

  5、具备较好的社会信誉,综合信用等级A以上;

  6、具备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碳排放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经培训合格的与服务类别相适应且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7、具备开展碳排放服务领域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

  8、具有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健全的碳排放服务相关制度文件;

  9、项目业绩累计不少于20项,合同总金额大于200万元,且项目业绩效果良好。

  (三)三级证书

  1、协会会员单位;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4、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

  5、具备较好的社会信誉,综合信用等级A以上;

  6、具备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碳排放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经培训合格的与服务类别相适应且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具备开展碳排放服务领域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

  8、具有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健全的碳排放服务相关制度文件;

  9、项目业绩累计不少于5项,合同总金额大于50万元,且项目业绩效果良好。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碳排放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件);

  (二)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以及碳排放服务相关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近3年相应业绩要求的碳排放服务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八)具备开展碳排放服务领域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

  (九)信用等级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评价程序包括:线上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公示、发证和监督。

  第十条 线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综合服务平台”(oa.ahepi.org.cn),在线填写《碳排放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协会审核。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协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提供纸质版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对材料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公示。经综合评价后,对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www.ahepi.org.cn)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证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颁发证书;协会对证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证书复审,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第十六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满或变更评价等级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重大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申请变更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变更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碳排放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件);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 在碳排放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二十条 协会对证书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年度检查重点确认获证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证书规定的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协会根据上一年度的服务情况,抽取部分项目业绩进行核查,最终依据服务能力情况对证书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公告注销其证书:

  (一)不按照要求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服务项目出现重大事故或引发纠纷的;

  (五)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评价收费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评价工作严格执行自律机制,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及时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反馈信息。能力评价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参与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要求秉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更改申报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申评资格;对已获证的,公告注销其证书,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获取证书后,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