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业自律,推动环境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企业的环保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惯例,并结合建设工程现状及施工的实际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经过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三条 开展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开展评价促进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防范环境风险,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评价遵循行业协会公益主导、企业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六条 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起草和修订本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等文件,起草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 受理企业申报、信息核查、组织评审等工作;
(三) 建立信用评价专家库以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四) 参与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并维护企业环境信用档案,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宣传推广,引导社会对信用评价结果的采信;
(五) 为企业提供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咨询、辅导和培训服务;
(六) 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人员由行业专家和法律、企业管理、环境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由高校、科研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推荐,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入库,专家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相关职业技能。
第三章 评价范围
第八条 申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条件:
(一) 协会会员单位;
(二) 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第九条 上一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招投标、合同履约、荣誉申报等活动中有失信行为,或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三)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 企业提交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五) 因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环境事故及投诉、举报、滋生群体性扰乱社会秩序事件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通报,或被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主要考核的内容包括:管理水平、保障能力、操作水平和社会公信等方面,按照《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规范》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管理指标、保障指标、操作指标和失信行为等要素,各要素设立分级指标,根据指标特点及差别设立评分标准。生态环境信用级别按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得分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级别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每个级别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具体级别和计分含义见下表。
级别 |
评价分值 |
信用状况 |
计分含义 |
AAA |
≥90 |
信用很好 |
企业环保信用程度很高、有优良的信用记录,基本状况优良,资产及财务运行优良。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完善,生态保护全面;环保制度完善,设置独立环保机构;长期进行人员环保培训;全面使用环保新技术及新材料,重视节能降耗;社会监督表现优良,无投诉。 |
AA |
≥80 |
信用优良 |
企业环保信用程度较高、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基本状况良好,资产及财务运行良好。环境污染防控措施良好,生态保护良好;环保制度较全面,设置兼管环保机构;定期进行人员环保培训;采用环保新技术及新材料,较重视节能降耗;社会监督表现良好,无投诉。 |
A |
≥60 |
信用较好 |
企业环保信用程度良好,基本状况较好,资产及财务运行一般。环境污染防控措施较好,生态保护较全面;环保制度基本完善;人员进行不定期环保培训;社会监督表现较好,无投诉。 |
B |
≥40 |
信用一般 |
企业环保信用程度一般,基本状况一般,资产及财务运行欠缺。无能力做环境恢复,环境污染防控措施欠佳,生态保护不全面;环保制度不完善;环保机构设置及人员环保培训欠缺;未使用环保新技术及新材料;无投诉。 |
第十三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申报、初审、初评、现场考察、公示、发布和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报。申报单位登陆协会官网下载并填写《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规范申报书》、《申报材料指南》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协会审核。
企业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列入协会内部“失信企业名单”,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报评级。
第十六条 初审。协会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针对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或对真实性存疑的,企业须提交补充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初评。协会秘书处组织开展初评工作,根据评价评分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根据得分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级别结果,并签署初步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协会秘书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信息核实。
第十九条 公示。经协会秘书处核准后,对评价结果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和实名举报。举报方须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企业,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发布和授牌。由协会发布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通过协会网站等进行发布,并向获评单位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二十一条 评审时间安排。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为评审时间,其中1日至15日组织专家审核申报材料,20日至30日公示合格名单。
第五章 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证书和对应评级铜牌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协会对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动态跟踪。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事后监管。在对企业信用情况的日常动态跟踪中,如发现以下失信情形时,作如下处理:
(一) 对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情形的,可取消或暂停其评价结果;
(二) 对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失信行为,包括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被法院定性为失信企业、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以及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的其他失信行为的,可取消其评价结果。
第六章 评价推荐、推广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提升评价质量,协会可通过培训等方式为企业进行申报指导。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委托咨询机构等第三方对申报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为树立建设工程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形象,协会在以下方面对信用评价结果予以推广:
(一) 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安徽环保产业》杂志等媒体进行推广,作为行业评先评优、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 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金融投资机构等推介信用评价结果,争取在银行、工商、税务等方面予以优先便利和优惠政策,使企业信用评价成为其信赖的评价依据。
(三) 加强对申报材料的数据利用,与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为守信企业提供绿色融资支持等。
第二十六条 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如企业形象宣传、品牌推介、工程投标、荣誉申报等。
第七章 评价费用
第二十七条 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评价费用,涉及现场考察所产生的专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人员包括专家库的专家工作组成员及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评价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五不”纪律: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交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需到企业现场考察的,应遵守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参评单位在申请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协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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