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管家服务市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第三方环保管家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等有关精神和规定,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为行业自律指导性文件,提出了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和工作规范,供各相关方参照采用。
第二条 环保管家服务是传统环保服务的升级衍生业务,本办法所称的环保管家,是指环保企业为政府、园区或排污企业提供合同式综合环境管理与一站式环保托管服务,统筹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并有效防控潜在风险隐患,降低环境管理成本及产业链各个环节脱节产生的高昂交易成本,全面提升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申请单位开展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四条 从事环保管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由省级及以上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 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证书申请基本条件:
(一)一级证书
1、协会会员单位;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综合信用等级A以上;
5、具有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环保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8名,环保类工程师不少于3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员不少于15名;
6、具有与环保管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环境检验检测设备;
7、具有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8、具有不少于2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管家服务案例业绩,不少于10个企业的环保管家服务案例业绩。
(二)二级证书
1、协会会员单位;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综合信用等级A以上;
5、具有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环保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名,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4名,环保类工程师不少于2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员不少于10名;
6、具有与环保管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环境检验检测设备;
7、具有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8、具有不少于2个省级及以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管家服务案例业绩,不少于5个企业的环保管家服务案例业绩。
(三)三级证书
1、协会会员单位;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综合信用等级A以上;
5、具有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2名,环保类工程师不少于2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员不少于5名;
6、具有与环保管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环境检验检测设备;
7、具有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职称人员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书、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相关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业绩证明材料(三级证书不需要提供)包括:委托服务合同、业主意见、监测报告等;
(九)环境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十)信用等级报告;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评价程序包括:申报、初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公示、发证和监督。
第九条 申报。申报单位登陆平台,填写《安徽省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提交协会审核。
第十条 初审。协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编制书面申报材料,并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现场考评。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和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由专家组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经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三条 公示。经协会秘书处综合评价后,对评价结果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证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颁发证书;协会对证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证书复审,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
第十七条 变更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安徽省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附件1);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 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法律、法规等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九条 协会对持证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重点确认获证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证书规定的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协会根据上一年度的服务情况,抽查部分项目现场核验,最终依据服务能力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检结论,并在协会官网公示。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公告注销其证书:
(一)不按照要求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服务质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
(五)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持证单位需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环保管家能力提升培训班。申请单位应积极派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训,以及时配备与证书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章 评价收费
第二十三条 环保管家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保管家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及时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参与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要求秉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申评资格;对已获证的,公告取消其证书,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获取证书后,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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