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环境污染治理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要求,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为行业自律指导性文件,提出了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和工作规范,供各相关方参照采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自愿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其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三条 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污染治理特征进行分类,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声与振动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生态环境修复、土壤与地下水修复等六个类别。
第四条 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个级别。
第五条 从事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治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申请、评审、发放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证书申请基本条件:
(一)甲级证书
1、协会会员单位;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综合信用等级A以上;
5、具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少于 15名;
6、具有承接项目合同额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近三年内,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基准),单个申请类别中合同额不低于 200 万元的项目业绩;
7、具有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乙级证书
1、协会会员单位;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综合信用等级A以上 ;
5、具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 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少于10名;
6、具有承接项目合同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近三年内,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基准),单个申请类别中合同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项目业绩;
7、具有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证书
1、协会会员单位;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综合信用等级A以上 ;
5、具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少于5名;
6、具有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附件1);
(二)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职称人员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书、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相关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业绩证明材料(临时证书不需要提供)包括:工程项目合同、施工方案、业主意见、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报告等;
(九)具有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土建施工、建筑业企业施工或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门颁发);或与具有安装、施工资质单位的合作协议等;
(十)信用等级报告;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服务能力评价程序包括:申报、初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公示、发证和监督。
第十条 申报。申报单位登陆平台,填写《安徽省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提交协会审核。
第十一条 初审。协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编制书面申报材料,并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现场考评。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和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由专家组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经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四条 公示。经核查协会秘书处综合评价后,对评价结果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发证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颁发证书;协会对证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甲级、乙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证书复审,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
第十八条 变更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安徽省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附件1);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 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法律、法规等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二十条 协会对持证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年度检查重点确认持证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证书规定的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协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服务情况,抽查部分项目现场核验,最终依据服务效果对持证单位做出年检结论,并在协会官网公示。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公告注销其证书:
(一)不按照要求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服务质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
(五)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评价收费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评价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及时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反馈信息;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参与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要求秉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违规违法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申评资格;对已获证的,公告注销其证书,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获取证书后,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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